(2017)湘11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魏玉龙与被执行人刘助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龙,刘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魏玉龙,男,1950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助宇,男,1985年3月2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玉龙与被执行人刘助宇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助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魏玉龙木材预付款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刘助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助宇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魏玉龙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