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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丽与罗雄、李小军、李小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李小军,李小慧,罗雄,赵盼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628号申请执行人曹丽,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小慧,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罗雄,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盼涛,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曹丽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7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小军、李小慧、罗雄、赵盼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军、李小慧偿还申请人曹丽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罗雄、赵盼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神执字第0081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雄、赵盼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21执恢162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雄在中国银行的账号及住房公积金,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军、李小慧、罗雄、赵盼涛的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军、李小慧、罗雄、赵盼涛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具体以协助扣划通知书所载为准)及住房公积金;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军、李小慧、罗雄、赵盼涛的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