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冬梅与被执行人吴小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冬梅,吴小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夏冬梅,女,1992年4月2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吴小猛,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冬梅与被执行人吴小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小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冬梅与被执行人吴小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夏冬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何晓刚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