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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博野县融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玉朋、邵维、朱海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野县融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玉朋,邵维,朱海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560号申请人:博野县融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北白沙村村南。法定代表人:褚双玲。被申请人:吴玉朋,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申请人:邵维,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申请人:朱海萍,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博野。本院在审理博野县融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玉朋、邵维、朱海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博野县融泽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玉朋、邵维、朱海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平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