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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玉清与汪锦田、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清,王玉清与被告王艳,王艳,汪锦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765号原告王玉清,女,1964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锦田,女,1950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东理,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原告王玉清与被告王艳,被告汪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王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7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二被告找到原告告知其有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用钱,把钱借给她们可得到比较高的回报,基于是亲属关系和对二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将人民币75000元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收到钱后违反约定既不支付利息也不还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