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成元与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元,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800号原告:高成元,男,生于1954年2月27日,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九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和,该院院长。原告高成元诉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