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峰与被告孙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峰,孙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91号原告张永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峰诉被告孙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金和人民陪审员 曹培森人民陪审员 房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