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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峰与被告孙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峰,孙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91号原告张永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峰诉被告孙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金和人民陪审员  曹培森人民陪审员  房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