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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常显秀毛开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常显秀,毛开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46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45310556K。主要负责人:夏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显秀,女,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毛开来,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常显秀、毛开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