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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果与被执行人王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果,王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戴果,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利君,男,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戴果与被执行人王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为:王利君一次性支付戴果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君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尚未执行到位赔偿款5157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其它费用。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