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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淑敏、成都誉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淑敏,成都誉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盈嘉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重投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喜达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敏,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誉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二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清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2栋1楼9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盈嘉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6号1栋7层1号。法定代表人:袁辉,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成都重投九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街20号。法定代表人:罗怀建,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成都喜达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田涯桥,总经理。上诉人徐淑敏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誉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盈嘉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重投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喜达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7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淑敏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淑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云倩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