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董吉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吉宏,王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吉宏被执行人王文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2民初14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文刚(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55的存款人民币5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