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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可胜与王景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胜,王景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391号原告张可胜,男,汉族,1944年12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景辰,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胜诉被告王景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原告诉请无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可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