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长江与黄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江,黄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江,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黄安明,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徐长江与黄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