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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长江与黄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江,黄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江,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黄安明,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徐长江与黄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