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吉宏、李进聪、刘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吉宏,李进聪,刘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08-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张炳祥,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吉宏,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进聪,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刘瑞华,女,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吉宏、李进聪、刘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李进聪已经履行完毕(2016)云260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