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步星、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郭彩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李步星,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郭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3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学功。被执行人李步星,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绛县。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步星。被执行人郭彩虹,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步星、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郭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2016)晋082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