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苹会、廖广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苹会,廖广彪,廖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苹会,女,1966年4月21日生,壮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廖广彪,男,1973年10月9日生,壮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廖翠珍,女,1973年11月3日生,壮族,住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覃苹会与被执行人廖广彪、廖翠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苹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廖广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福利镇营业所账号为62×××3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现被执行人廖广彪已自动履行完毕(2017)桂0321执266号案件中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廖广彪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广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福利镇营业所账号为62×××3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