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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满都拉与吴常明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都拉,吴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刘满都拉,男,1988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吴常明,男,1973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刘满都拉与被执行人吴常明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6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满都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612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征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