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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蒙某某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水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20日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2017年2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12时许,申某某(已起诉)将吴某某骗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街村六组一传销窝点,为迫使吴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蒙某某安排传销人员申某某、朱某某、万某某、包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对吴某某采取语言恐吓、看管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5月10日14时许,申某某在吴某某加入传销组织无望的情况下,将吴某某释放。又查,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嫌疑人供述;被告人蒙某某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为达传销之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预谋且均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犯罪行为,依法应按共同犯罪论处。鉴于被告人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8日,实际刑期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