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8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海文、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文,张俊,温多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15-2号申请人:曾海文,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本县。被申请人:张俊,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温多多,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俊妻子,申请人曾海文与被申请人张俊、温多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赣0730民初8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俊、温多多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中祥玖珑湾五栋301室的房屋一套或者对其价值26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曾海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俊、温多多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中祥玖珑湾五栋301室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俊、温多多的价值26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晓昕审判员 李亮亮审判员 黄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