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95王春富与吴江市宏展时装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富,吴江市宏展时装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富,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宏展时装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心广场2号公寓401室。法定代表人:吴宏超,董事长。原告王春富与被告吴江市宏展时装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江市宏展时装面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春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截至2017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166938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36938元,给付完毕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若被执行人任有一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166938元中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二、执行费36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查控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且当事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