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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5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敏、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敏,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敏,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92号嘉信大厦1-2楼部分和5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279832882U。法定代表人:周泽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辉,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敏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曾敏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没有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2017年1月23日才向汕头仲裁委申请仲裁,已超法定期限”为由,判决驳回曾敏的诉讼请求。但是,曾敏在一审开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24日分别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审法院对此既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审查认定是否采信该证据,判决中也没有提及,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瑞琳审 判 员 吴伟峰审 判 员 翁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日法官助理 潘 松书 记 员 佘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