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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和顺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和顺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和顺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廖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和顺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孙恩义,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和顺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312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83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和顺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