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宇申请唐桂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宇,唐桂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特23号申请人:陈宇,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申请人:唐桂桂,女,193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代理人:陈永奎(系被申请人唐桂桂丈夫),男,1926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陈宇申请认定唐桂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宇称,唐桂桂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现被申请人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引起的民事活动,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唐桂桂的代理人陈永奎称,唐桂桂患有老年痴呆症,没有自理能力,要求法院确认唐桂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唐桂桂长期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5月22日被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老年脑。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陈宇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安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唐桂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该所检验,被鉴定人唐桂桂坐于椅子上,自由体位,衣着整洁,双手不停地将绒线绕来绕去。意识清楚,呼之有目光接触,问之能答,但仅能正确回答自己的姓名“唐桂桂”,问其年龄、家庭地址等一概回答错误。定向明显有错,嘱其按指令完成相应动作不予理睬,无法与其进行有效交流。常识、计算力、记忆力、理解判断力等均无法查知。被鉴定人诊断为老年性痴呆症。后该所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常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被鉴定人唐桂桂患脑老年性痴呆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唐桂桂的代理人陈永奎系其丈夫,同意宣告唐桂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明,唐桂桂与其丈夫陈永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陈洪炎、女儿陈慧珠、女儿陈爱珠。陈洪炎于2015年2月17日病逝。陈洪炎与其妻子陈雪英育有一子陈宇。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桂桂目前系患脑老年性痴呆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陈宇系其孙子,对其要求宣告唐桂桂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桂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金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