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华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亮,李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刑初393号自诉人王金亮,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人李华伟,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自诉人王金亮以被告人李华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金亮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李华伟自行和解,且被告人李华伟全部履行完毕。现自诉人王金亮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金亮在判决宣告前,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金亮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井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