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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圣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张岩、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圣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099号原告:肖圣洁,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杨卓见,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贺楠,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哲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季,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岩,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肖圣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被告张岩、被告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圣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被告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圣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圣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被告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告诉。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刘丽妍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