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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398孙宗先与乔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先,乔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孙宗先,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乔黎伟,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孙宗先与乔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乔黎伟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孙宗先借款本金人民币29300元、利息7207.8元,合计人民币36507.8元;二、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被告乔黎伟负担。(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31日前自行结算)。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6863.8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