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迷路、韩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迷路,韩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8号申请执行人:郑迷路,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韩素芳,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南和县人,郑迷路申请执行韩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冀同兴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迷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