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景文与于秀云、于秀杰、于秀红、于秀芬、于秀丽、于洪亮、田晓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文,于秀云,于秀杰,于秀红,于秀芬,于秀丽,于洪亮,田晓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784号原告:于景文,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于秀云,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于秀杰,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于秀红,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于秀芬,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于秀丽,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于洪亮,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田晓莹,女,现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于景文与于秀云、于秀杰、于秀红、于秀芬、于秀丽、于洪亮、田晓莹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景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景文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雯岚—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