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彭代建与张峰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代建,张峰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彭代建,男,1968年出生。被执行人:张峰旗,男,1956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代建与被执行人张峰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3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 焕 生审判员 刘 春 辉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