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6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晓林、临海市博联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林,临海市博联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55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林,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临海市博联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汾西村。注册号:91331082L411856064。法定代表人:李文兵。申请执行人刘晓林与被执行人临海市博联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临劳人仲案杜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林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月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65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