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舒信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信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25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俊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舒信民,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信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