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吕素平与被告张凤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素平,张凤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125号原告:吕素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凤良,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吕素平与被告张凤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吕素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素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