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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万小红与彭小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红,彭小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864号原告:万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依依、鲍志超,均系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小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忞麟,刘元,均系湖北哲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小红与被告彭小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万小红以与彭小东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均同意解除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小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万小红负担。审判员  程莉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