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代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94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代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因被执行人代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代某某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学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