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资源县古油河水电站、马荣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古油河水电站,马荣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15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古油河水电站,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两水苗族乡凤水村古油河组,被执行人马荣年,男,1964年11月11日生,住资源县。资源县古油河水电站申请被执行人马荣年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荣年没有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9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源县古油河水电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鑫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庞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