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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起鹏与南阳市天杰集团、赵松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起鹏,南阳市天杰集团,赵松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265号原告:曹起鹏,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被告:南阳市天杰集团。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松虎,任总经理。身份证号码412901197811212513。被告:赵松虎,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起鹏诉被告南阳市天杰集团、被告赵松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起鹏于2017年5月23日以赵松虎说把钱还给原告,原告曹起鹏权益得到保护,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起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起鹏撤回起诉。诉讼费4900元,由原告曹起鹏减半负担2450元。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