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与陈杰、王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陈杰,王金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585号原告: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住所地:竹山县第一中学图书馆*楼。负责人:唐玉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贞富,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杰(曾用名陈刚),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汉族。被告:王金花,女,成年人,汉族。原告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诉被告陈杰、王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竹山县第一中学校园超市负担。审判员 王申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