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鹏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7号罪犯曹鹏,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201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一百元。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曹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15年2月1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85.4分。2015年7月与同犯争执推拉扣考核分二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鹏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至2022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