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桂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娟,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2号申请人田桂娟,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宏运兴仓储物资服务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4层501室(园区)。被执行人贾彦涛,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桂娟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彦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丰民初字第13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桂娟房屋租金一万一千一百元;二、贾彦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田桂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彦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于2017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彦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田桂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彦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桂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彦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