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旭虹与钟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虹,钟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粤0106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郭旭虹,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黄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平,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钟导,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郭旭虹与钟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钟导向申请执行人郭旭虹偿还借款本金13125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36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钟导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花语街64号404房房产。经核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上述法院发函,请求参与分配对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执行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261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韶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