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春梅诉徐正国、王春芳房屋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梅,徐建国,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97号申请人:邓春梅。被申请人:徐建国。被申请人:王春芳。担保人:郭天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春梅与被申请人徐建国、王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建国、王春芳银行存款2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郭天望自愿以其**房屋的产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永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建国、王春芳银行存款2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郭天望座落于**房屋的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