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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苏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苏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977号原告: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梁丰五金机电城。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苏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殷伟。原告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苏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云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