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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3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暂住本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2月下旬起受雇在本市和顺街XXX号二楼设置有赌博机的游戏机房工作,负责收取赌资、为游戏卡充值、兑换现金等。2017年3月10日15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接他人报警后赶至现场,当场查获“明牌至尊”和“牌机”设备各一台(均为八联机)及涉案赌资5,800元,并抓获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另行处理)及一名赌博人员。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上述十六台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2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可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证人林某某、陈某、钱某、曾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赌博机认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有关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受雇在赌场负责收银、充值,提供赌资结算等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中赌博机、赌资数量,被告人的工作时间、薪酬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闵 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