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张某某、靖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金某某,张某某,靖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329号原告余某某,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柏卓林,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靖某某,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张某某、靖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35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烈代理审判员 李玲人民陪审员 闫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