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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建辉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建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52号罪犯蔡建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建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撤销(2013)潭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蔡建辉刑事判决部分。以上诉人蔡建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建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950分。2017年2月6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642160)。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建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