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0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何立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锡振,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广正,职务经理。衡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衡环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衡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衡环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衡环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代理审判员 江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