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1329行初19号公益诉讼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文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古伟,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站站长。公益诉讼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因认为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应柱、丁雪芹出庭支持公益诉讼,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人吴清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古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诉称,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沭县农机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121.0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被骗取,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遂依法审查处理。2011年,临沭县农机局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明知临沂市河东区丰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丰源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享受农机补贴资格,仍违规为其销售的21台农机具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并作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造成56.6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被套取。2012年,临沭县农机局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明知河东丰源公司编造虚假购机材料以及开票单位和加盖公章不一致申请购机,仍违规为其销售的43台农机具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并作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造成64.4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被套取。造成共计121.0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另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判决原临沭县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陈仓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3月2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原判。2017年4月7日,针对临沭县农机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的问题,本院向临沭县农机局发出沭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3290000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违规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121.01万元予以追缴,取消相关主体今后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回复。并于当日送达临沭县农机局。2017年5月7日,临沭县农机局逾期未回复。经核实,临沭县农机局至今尚未追回违规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21.01万元,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本院认为,临沭县农机局作为法定的农机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负有确认、核实、监督等职能,其违规审核农机购置补贴,致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21.01万元被套取,至今未予收回。本院针对临沭县农机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后,临沭县农机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临沭县农机局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不符合农机补贴政策的购机户违规办理补贴,并作出农���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使职权,应依法撤销。临沭县农机局经检察机关督促履职后仍未积极采取措施,追回违规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属于怠于履行追回补贴资金的法定职责,应依法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作如下口头辩称,公益诉讼人的起诉,当年已经经过刑事判决确认,起诉事实基本清楚,诉求可以成立,但是我局未有执法权,且案发时间较长,追缴难度很大,我机关难以追缴。公益诉讼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证实确定山东省为公益诉讼试点省份的事实。(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证实确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为公益诉讼试点单位的事实。(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检发民字【2015】6号),证实确定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为公益诉讼试点单位的事实。以上证据证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在部分省份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份、临沂市作为试点地市之一,本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证明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沭县农机局)具有审批农机购置补贴,及追回违规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006号)》第二条规定:“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四条规定:“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第十二条:“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2)《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资格参考条件》。(3)《河东区丰源农机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及临沂市河东区丰源农机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2011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六、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七、工作程序:(五)监督供货:……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办理购机农户、供销商、农机��门三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5)《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11号)》。“三、进一步加强对经销商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各级农机部门和各农机生产企业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6)《2011年临沂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7)《山东关于取消济南德农农机有限公司等12家农机经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5】19号)》“市县农机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改,对发生问题的相关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告诫;尚未追回补贴资金的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按原渠道追回资金。”(8)《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沭县县级行政权利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15】21号)》“四十一县农机局19、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依照上述规定,临沭县农机局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所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负责追回,并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第三组证据:证明临沭县农机局对河东丰源公司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认可,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21.01万元。(1)《临沭县法院(2013)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2)《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以上判决证实:2011年至2012年,陈仓在担任临沭县农机局农业机械推广站站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农机补贴的过程中,违反省市财政、农机部门关于办理农机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明知临沂市河东区丰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丰源公司)不符合享受农机补贴资格,对其销售的农机具仍然给予办理农机补贴,造成共计121.0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第四组证据:证明公益诉讼人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针对临沭县农机局违规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的行为已履行诉前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1)检察建议书,2017年4月7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向临沭县农机局发出沭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3290000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法对其违规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时收回。(2)送达回证,2017年4月7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向临沭县农机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临沭县农机局工作人员予以签收。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公益诉讼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明知临沂市河东区丰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丰源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享受农机补贴资格,仍违规为其销售的21台农机具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并作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造成56.6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被套取。2012年,被告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河东丰源公司编造虚假购机材料以及开票单位和加盖公章不一致申请购机的情形下,违规为其销售的43台农机具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并作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造成64.4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被套取。被告共计造成121.0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2013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判决原临沭县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陈仓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3月2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原判。2017年4月7日,因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违规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公益诉讼人向被告发出沭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3290000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违规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121.01万元予以追缴,取消相关主体今后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回复。至2017年5月7日,被告未回复。本院认为,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鲁检发民字【2015】6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来看,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具备公益诉讼人主体资格。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对于自己向河东丰源公司作出的农机购置补贴的行政行为亦认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的该补贴行政行为应予撤销。2017年4月7日,公益诉讼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临沭县农机局发出沭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3290000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法对其违规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时收回,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公益诉讼人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农机购置补贴行为和责令被告履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条第五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对临沂市河东区丰源农机有限公司作出的农机购置补贴的行政行为。二、责令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收回被套取的农机补贴资金121.01万元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公益诉讼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延安审判员  王绍良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