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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蒋小林与秦兴海、郑刚、叶枝琴1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林,秦兴海,郑刚,叶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382-1号申请人:蒋小林,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银,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秦兴海,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郑刚,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叶枝琴,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原告蒋小林诉被告秦兴海、郑刚、叶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秦兴海、郑刚、叶枝琴财产558000元,申请人蒋小林以其与妻陈蓉共同所有位于广汉市西安路一段123号锦弘泓景湾31幢2单元6-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2014071501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秦兴海、郑刚、叶枝琴财产558000元;二、依法查封申请人蒋小林与妻陈蓉共同所有位于广汉市西安路一段123号锦弘泓景湾31幢2单元6-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2014071501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澍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