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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泸州为普物业有限公司与舒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为普物业有限公司,舒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471号申请人泸州为普物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舒利平,女,生于1965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泸州为普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舒利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410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远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