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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与被告阮金田、王轶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阮金田,王轶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327号原告:王斌,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阮金田,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王轶廷,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新绛县。原告王斌与被告阮金田、王轶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被告阮金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轶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阮金田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每元每月2分,并由被告王轶廷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阮金田因资金周转从原告王斌处借款15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每元每月2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轶廷作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阮金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斌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轶廷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金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媛 来源:百度搜索“”